2016年新疆艺术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2016-06-03 09:15:11   来源:ms211美术高考网   评论:0

  新疆艺术学院2016年普通本科(含大专)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优录取的专业有:音乐表演、音乐学(木卡姆与麦西来甫研究方向)、表演、舞蹈表演、舞蹈学(除舞蹈史论方向外其他专业方向)、舞蹈编导。(注:音乐表演专业,按照专业小方向成绩择优录取)

  第三类:达到上述前提后,按照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成绩的总分(各占50%的比例)择优录取的专业有:动画、美术学(美术教育教育方向)、绘画、雕塑、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音乐学(音乐教育)、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艺术与科技、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艺术设计(专科)。

  (注:如果省级招办要求考生需取得相应专业省级联考(统考)合格证,将根据各省招办要求,考生在取得相应专业省级联考(统考)合格证后,按照上述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专科专业参照本科相关专业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三条音乐表演专业小方向计划将只在我院招生就业处网站统一对社会公布,其他机构公布信息,我院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分数级差没有要求,但需在我院第一志愿不满时,按考生本人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考生录取通知书在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录取结果在新疆艺术学院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参照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及学院纪检监察室监督下进行。学院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专业介绍、专业加试内容及考点安排等详细信息见学院《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收费标准

  经自治区物价局审批,执行以下标准:

  1、学费标准:艺术类本科:6000元/学年 预科:4500元/学年

  普通类本科:3200元/学年 艺术类专科:5500元/学年

  2、住宿费标准(公寓化):600元/学年(8人间)

  宿舍用品按成本价核收,学生也可自备。

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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