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武昌工学院艺术类招生章程
2015-09-07 10:12:15   来源:ms211美术高考网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武昌工学院”,教育部代码:13241,成立于2002年,是经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学院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占地面积745亩,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武昌工学院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条 武昌工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

  第五条 武昌工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艺术类招生计划,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批次,分别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四章 报考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艺术设计类专业学生须掌握绘画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专业统(联)考。

  第七条 摄影专业考生须掌握摄影方面相关理论知识,除湖北省考生外均需参加我校组织的摄影专业测试。

  第八条 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专业学习的要求。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条 艺术设计类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设计类专业统(联)考成绩。

  第十一条 摄影专业考生使用武昌工学院摄影专业校考成绩,查询专业考试成绩,请登录武昌工学院招生网(http://zsb.wuit.cn/),学校不另寄发专业合格证。

  第十二条 所有艺术类专业均遵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投档规则,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艺术类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协调下,武昌工学院可以对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做出增减、追加等调整。

  第十四条 武昌工学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的相关细则。

第六章 毕业文凭

  第十五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武昌工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学历国家认证;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武昌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武昌工学院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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