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莆田学院普通高考(含艺术类)招生章程
2018-06-16 17:15:17   来源:ms211美术高考网   评论:0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有关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的全称为莆田学院(院校国标码:11498),英文译名:Putian University。
  第二条  莆田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拥有文、理、工、医、管、教、艺、经等学科门类。
  办学层次:本科。
  学制:临床医学和城乡规划为五年,其它专业为四年。
  第三条  学校地址:学校位于福建省莆田市。
  校 本 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1133号,邮政编码351100
  仙游校区:福建省莆田市仙游鲤城街道北一环新师范路,邮政编码351200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进行招生改革的调查研究,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为: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1133号    邮政编码:351100
  电子邮箱:ptxyzsb@126.comptxyzsb@ptu.edu.cn
  电话:0594—2637164、2615956(传真)
  网址:http ://www.ptu.edu.cn或http://202.101.111.195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市场需求状况、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拟定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莆田学院2018年艺术类本科分省、市、区招生计划

专业

科类

学制

面向福建

面向莆田市

江西

河南

湖南

广西

贵州

云南

学费

备注

音乐学

艺术(文)

4

39

5

3

2

5

2

2

2

8400

师范类

音乐表演

艺术(文)

4

7

2

 

4

6

4

3

4

8400

 

绘画

艺术(文)

4

35

10

2

3

2

3

 

 

8400

 

绘画

艺术(理)

4

5

 

 

 

 

 

 

 

8400

 

工艺美术

艺术(文)

4

34

15

3

3

2

3

 

 

8400

 

工艺美术

艺术(理)

4

5

 

 

 

 

 

 

 

8400

 

工艺美术

艺术(文)

4

30

 

 

 

 

 

 

 

18000

闽台合作项目

视觉传达设计

艺术(文)

4

7

10

2

4

 

2

 

 

8400

 

视觉传达设计

艺术(理)

4

5

 

 

 

 

 

 

 

8400

 

视觉传达设计

艺术(文)

4

30

 

 

 

 

 

 

 

18000

闽台合作项目

环境设计

艺术(文)

4

34

10

2

4

2

3

 

 

8400

 

环境设计

艺术(理)

4

5

 

 

 

 

 

 

 

8400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九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英语及商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并参加考生所在省份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口试成绩合格(没有统一组织英语口试的省份除外)。
  第十二条 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学校不录取非汉语言答卷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正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尊重考生填报院校志愿,依据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调档原则及调档比例,在各省(市、自治区)划定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录取。中外合作项目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只录取有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专业调配原则:学校优先按出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其它专业志愿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安排。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视为有专业志愿;对所填报的专业均未被录取,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专业调配时,考生按高考总分高低排队,总分相同时,文科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科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第十七条 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
  1、按综合分出档的省份,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定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出档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按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2、按非综合分出档的省份,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定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以下计算公式得出的综合分(综合分相同时,按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1)美术类各专业: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总分÷省级专业统考总分)×60%。
  (2)音乐类各专业: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总分÷省级专业统考总分)×70%。
  第十八条 体育类各专业录取原则:按综合分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综合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按非综合分投档的省份,按专业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在专业调配时,若投档成绩相同,按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第六章 纪律检查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必须执行教育部及所在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纪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录取过程进行监督(申诉电话:0594-2631233)。学校将录取结果通过校园网及福建省教育厅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预缴教材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和因军训需要统一代办的服装费等代办费。我校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闽价费[2014]183号、闽价费[2011]314号、闽价费[2012]409号)文件规定的学费收费标准收费。按照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莆市价〔2015〕122号、莆市价〔2016〕63号)文件核定的住宿收费标准收费。代办费严格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还少补”的原则收取和结算。受理退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各类学生奖学金,主要有“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的贫困生资助体系,避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济困难学生依其表现,除可享受奖学金外,还可以通过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争取社会资助等多种途径满足学习、生活需要。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校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的高校新生应到应征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督促县级征兵办在9月20日前将申请表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通过邮政快递至我校招生办,其入学注册手续、相关学费和其它入学费用在其退役后重新入学时办理和缴交。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我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报考材料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按闽卫科教【2016】38号文件要求,临床医学(定向)专业学生毕业后的本科毕业证书中的专业名称加注有“定向县级医院”。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莆田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莆田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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