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6年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16-06-01 13:44:51   来源:ms211中国美术高考网   评论:0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选拔模式  1。实行全科学考(会考)基础上的分类测试

品德作出全面真实的鉴定。鉴定内容须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犯罪记录被公检法部门封存的考生不提供相关材料。

  21。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22。高校自主确定是否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如有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六、考生电子档案

  23。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24。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纸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各市、县(市、区)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学校应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5。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信息、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26。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既往病史。

  27。省卫生厅、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具体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16〕4号)执行。

  28。各县(市、区)应成立招生体检组,设立招生体检站,具体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招生体检站进行。主检医师须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规范且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省、市建立中心体检组,负责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复查;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9。高校可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八、招生章程

30。高校依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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