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宜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2020-06-26 17:03:08   来源:ms211美术高考网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宜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宜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学校概要

  1.学校全称:宜春学院

  2.校址:(1)校本部:江西省宜春市学府路576号;(2)北校区: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128号。 邮编:336000

  3.学校国标代码:10417

  4.办学层次:本科

  5.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6.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三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且顺延录取。

  第六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招生网、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招生就业处召集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根据各专业报考状况,为更好地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经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各专业间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高考加分和同分排序规则。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文史、理工、艺术、体育和运动训练单招等分类录取考生,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以当地安排的批次为准。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依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各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1.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对同分进档考生按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若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未作相关规定,文科依次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理科和不分文理依次按数、语、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艺术类专业,进档后按以下规则录取:

  (1)校考专业: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对进档考生不分文理,统一排序并按以下原则录取:

  学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优先。

  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

  (2)非校考专业: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对进档考生不分文理,统一排序并按以下原则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折算后的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专业分+文化分×40%;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优先;

  书法学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优先;

  美术类(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所含四个专业计划通用,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兼顾考生个人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折算后的综合成绩投档,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安排专业,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优先。

  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均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

  艺术类专业校考生源不足,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的政策和要求进行志愿征集。

  3.体育类专业,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对进档考生不分文理,统一排序,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总分)x70% x 100+(文化成绩/文化总分)x30% x100;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优先。

  4.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精神及我校公布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考生生源不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生源省份政策允许范围内,学校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降分录取,或将计划调剂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

  第十四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

  第十五条 学校预录取情况在本校招生网上公布,最终录取结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六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处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宜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预定为:农学类专业3750元/年,艺术类专业8800元/年,软件服务外包类专业110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4000—5000元/年,具体收费情况请到宜春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一般为500-1000元/年。如遇江西省物价部门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助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我校,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简称普通专升本)。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本校或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2020年有关普通专升本工作的具体操作与施行(含停止),我校将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在学校开设的双学位招生专业中,修读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专业作为第二专业,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双学士学位。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成绩合格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章 招生咨询、申诉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招生咨询电话:0795-3201926、3201962(兼传真)。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宜春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w.jxycu.edu.cn/zsw)公布。

  宜春学院网址:http://www.jxycu.edu.cn

  第二十六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学校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联系电话:0795-3201925。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本章程未涉及的,以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宜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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