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八条 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份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十条 学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黑龙江财经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原则上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在专业分配时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随机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如学校计划未完成,将对社会公开征集录取。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有要求的按当地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则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文综、数学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理综、语文的顺序排序;再出现同分,则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高考改革省份的录取规则和程序如与学校规定有冲突,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一年后根据学生志愿,结合在校学习成绩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四条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术科统一考试,学校不组织专业校考。进档考生,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序。如果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术科同分考生再按照文化课原始成绩顺序录取。
第十六条 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以及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考生的身体条件无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承认生源所在省、市确定的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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