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等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建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公布为准,同时也在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与《绵阳师范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与招生计划》中发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计划的1%,用于调剂各省(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的状况。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和办法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在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十一条 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我校与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绵阳职业技术学院等学校联合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改革试点,采用“0+4”(即四年均在合作高职院校学习)培养模式,仅面向四川省考生招生,设置单独招生代码。中职毕业生可通过对口本科招生考试录取。“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入学后不能转专业。学生按要求修完联合双方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绵阳师范学院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颁发绵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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