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本科招生网、本科招生微信小程序及招生简章等渠道公布。
第十三条 英语、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爱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爱合作办学)专业的应试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余专业对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十四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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