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西安工商学院录取办法(含艺术类)
2023-07-24 13:58:31   来源:ms211美术高考网   评论:0

录取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开...
录取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原则接收考生电子档案,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同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没有分数级差,实行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的规则,优先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分数相同时将根据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理工类成绩比较顺序为理科数学、语文、外语;文史类成绩比较顺序为文科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四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根据其他专业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对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为最大限度满足考生专业报考意愿,建议考生在录取期间保持预留电话通讯畅通。

  第十五条  各专业男、女生均可报名,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及录取原则:

  1、本科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及录取原则:

  (1)陕西省播音编导类考生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规则为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2)专业成绩使用统(联)考成绩的省份,认可生源省份投档规则,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照专业统(联)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如果投档成绩是综合分,则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3)专业成绩使用校考成绩的省份相关专业,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专业课成绩合格,按校考专业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在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都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排名。

  (4)考生生源地未组织统考或联考的专业,专业课成绩认可考生参加其他本科院校组织的相同专业的校考合格成绩,专业课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专业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文化课成绩相同,将根据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在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都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排名。

  2、高职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及录取原则:

  (1)陕西省播音编导类考生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规则为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陕西省美术类考生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规则为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2)专业成绩使用各省的统(联)考成绩的省份相关专业,认可生源省份投档规则,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照专业统(联)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如果投档成绩是综合分,则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3)专业成绩使用校考成绩的省份相关专业,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专业课成绩合格,按校考专业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在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都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排名。

  3、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有与教育部、各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不一致之处,以教育部、各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和我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新生入学一学年后,可按照个人实际情况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按照同科类互转原则,普通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得互转;理工类专业学生经过综合测评后可以转入文史经管类专业;艺术类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八条  各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和日语(仅限高考语种为日语的考生)。

  第十九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凭西安工商学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报到时间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期未报到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学生将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审,凡不符合招生规定者,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进行录取及高考科目改革的省份,录取政策按所在省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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