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要求预留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份生源的不平衡。因生源不足而调减回来的招生计划,按照预留计划处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规定和报考我校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的,调档比例为10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时,学校依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普通类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相关规定,理工类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文史类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十三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生源省份所投放的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详见学校向社会发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执行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投档规则,若无相关规定,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时,按专业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若专业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执行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的相关细则。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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