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15-12-20 10:48:27   来源:ms211美术高考网   评论:0

  录取办法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

 
     录取办法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我校高招远程网上录取有提前批次和本科第一批次录取两种形式。 

  各批次招生由考生参加高考,填报高考志愿表的相应批次志愿,学校依据考生的高考分数在各省、市、自治区进行录取。

  第十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当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一条 对享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投档后以考生的实考分进行排队顺序录取。实际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没有享受政策性加分的,依次录取相关科目和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我校在录取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我校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时,顺序录取参考志愿和征集志愿考生。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录取参考志愿和征集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第一志愿录取平均分;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录取参考志愿和征集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第一志愿录取最低分。

  第十四条我校在专业录取时不设定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五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根据我校学科专业特点,凡有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的、有听力障碍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我校招生专业除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可招收英语语种和中学所学相对应语种考生外,其他外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

  我校非外语专业公共外语和部分专业课为英语,所有学生应按我校课程设置规定学习。

  第十七条依据我校学科专业特点,除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外,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且成绩合格。外语口试的组织及口试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我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第十八条我校对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即文科要求历史为A,其他为B,理科要求物理为A,其他为B,考生进档后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我校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农村学生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公布的当年招生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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