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规定
2016-05-24 14:10:41   来源:ms211美术高考网   评论:0

  吉林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规定  依据教育部和吉林省有关文件,结合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的实际,制定

格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4倍。因未按时报送考生专业校考成绩或信息漏报、错报等影响考生录取的,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和处理。

  各院校专业校考成绩信息和试题(卷)应妥善保管一年以上,以便备查。

  各院校应在4月15日前将校考成绩和《专业考试合格证》寄发给考生本人。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可用于承认我省统考成绩的所有学校,专业校考成绩只能用于本校。

  发给考生的《专业考试合格证》必须注明考生的专业成绩总分、各科目分数、专业成绩排名(名次);专业成绩排序要按不同招生专业分别排名。安排分省招生来源计划的高校要分省、分专业排序;面向全国招生没有安排分省来源计划的高校,要按专业全国统一排序。

  各院校合格成绩报送时间及办法另行通知。

  四、艺术类专业计划编制

  “31+13”所院校可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类本、专科(高职)招生,必须确定分省、分科类、分专业招生计划。

  使用省统考成绩或专业校考成绩的院校,在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时必须注明“招专业省统考合格”、“招专业校考合格”等信息,以便向考生公布。

  向考生公布的艺术招生计划,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没有明确注明“招专业校考合格”的,按“招专业省统考合格”投档录取;省统考外专业、招生院校没有组织专业校考的,公布招生计划时须注明“招其他院校相关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否则出现遗留问题由学校处理。

  录取时,在生源不足情况下,艺术文或艺术理计划可相互调整,同一录取批次(同一学历层次)的专业计划也可相互调整。如艺术类招生在征集志愿后确无生源完不成计划时,可将计划调到在我省招生的相关批次的文史类或理工类计划中。

  五、收费标准

  参加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统考的考生,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交纳报名费和考务费。

  考生参加院校组织的专业校考按院校有关规定交纳报考费(含报名费、初试费、复试费)。参加专业考试的交通、食宿和必备的考试用品等费用自理。

  在我省艺术专业考试点(长春艺术实验中学)组织专业校考的院校,应向承办考点交付招生宣传咨询工本费和用于考点的考务费、监考费、场地费等。具体情况请咨询长春艺术实验中学。

  院校专业校考所需静物、模特、用品和试题(卷)邮寄费、试题(卷)保密管理费等均由组织专业校考的院校负责。

  六、文化课考试

  报考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按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艺术招生录取批次、志愿设置和录取原则等,将另文确定。如有疑问,可与省教育考试院高招部杨善武联系,联系电话:0431-84605981。

  七、违规处理

  省统考和专业校考是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在省统考和专业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教育部和吉林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司法部门处罚。

各院校须将考生参加专业校考违规情况(见附1)在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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